民航局最新公告:5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无人机应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网络式运行识别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3月6日,民航局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网络式运行识别有关事项的公告》及附件《无人机网络式运行识别模块要求》,进一步落实5月1日起施行的强制性国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相关要求。后续,民航局将在 UOM 首页 “运行识别信息报送查询”栏目中对已完成系统对接的无人机型号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实现对接的设备型号将影响飞行活动实施。
2026年3月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印发2026年第5号公告,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46750一2025)有关要求,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网络式运行识别要求和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运行识别接收系统 民航局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开展网络式运行识别信息接收与处理工作。 二、运行识别发送要求 (一)新生产无人机 自2026年5月1日起,所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以下简称“无人机”)生产厂家应确保其生产、销售的无人机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且技术规范完全符合GB 46750—2025的要求。运行识别信息由无人机直接向UOM发送,无人机应在依靠自身动力飞行的全过程中保持运行识别信息的自动持续发送,且不应具备关闭发送的功能。 (二)存量无人机 对于2026年5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无人机,生产厂家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升级改造: 1)对于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无人机,生产厂家应当主动公布固件升级服务方案,做好升级工作。 2)对于不具备固件升级条件的无人机,生产厂家应当主动公布加装运行识别模块服务方案,在2026年11月1日前通过对其生产的无人机加装运行识别模块满足GB 46750—2025中5.1.1、5.1.2、5.1.3、5.1.4、5.1.6a)、5.1.8、5.1.9、5.1.10、5.2、6.1和6.2的要求(具体要求见附件)。 3)运行识别模块生产厂家应确保其产品具备录入GB 46750—2025要求的实名登记标志、运行类别等相关信息的功能。运行人在使用加装运行识别模块的无人机时应录入其实名登记标志、无人机运行类别等信息。 4)运行识别模块生产厂家应确保其产品满足以下“拆下即失效”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运行识别模块拆卸后,无人机机身应留存拆卸痕迹; (2)运行识别模块拆卸后,运行识别模块立即失效,无人机与该运行识别模块自动解除绑定; (3)运行识别模块拆卸并解绑后,应实时将解绑信息报送至UOM。 5)运行人应配合生产厂家完成改造升级,否则将影响飞行活动实施。 三、系统对接 无人机生产厂家应主动开展与UOM对接联调与验证工作,以实现网络式运行识别信息的报送。具体对接要求可通过UOM“运行管理一运行识别信息报送”查看。对于GB46750—2025发布之前已经向UOM报送飞行动态数据的无人机型号,按照对接要求完成适配改造后开展系统对接。 四、完成系统对接的无人机型号公布 民航局将在UOM首页“运行识别信息报送查询”栏目中,对已完成系统对接的无人机型号予以公布并动态更新,未实现对接的设备型号将影响飞行活动实施。 附件:无人机网络式运行识别模块要求 1.依据和适用范围 依据《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 46750—2025)标准的实施相关要求制定。本要求适用于2026年5月1日之前已销售的且无法通过固件或硬件升级方式使其符合GB 46750—2025相关要求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及其生产厂家。 2.基本要求 无人机生产厂家针对所生产的每个不具备运行识别发送功能的无人机型号应指定网络式运行识别模块(以下简称模块)厂家及型号,并主动公布加装运行识别模块服务方案,指导并协助无人机用户完成模块加装,以满足在过渡期内的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的相关要求。 3.辅助功能要求 模块应具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识别规范》(GB46750—2025)所规定的网络式运行识别发送的相关要求。此外,模块应针对其安装、使用和管理提供相应的辅助功能: 1)模块应当易于安装,并具备防拆除能力。安装之后,在遇到外力强行拆除后应当持续发送告警信息,且确保拆除后模块无法再次使用。 2)模块应当以醒目方式提示用户当前是否具备正常报送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灯光、声音或外观改变等,使其在不具备正常报送能力时容易被观察到。 3)模块应当对阻止其正常报送的行为具有一定的防范能力,如关闭报送功能的行为等。 4)模块应当配套提供专用手机应用程序(APP),帮助用户对模块进行设备管理、数据输入、删除、固件升级等操作。 5)模块应当允许用户输入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识别相关信息,并确保用户输入的信息与UOM中的信息一致。 4.安装要求 用户获取的模块初始状态应当为未激活状态,完成安装后才能激活。安装过程应至少包含物理安装和数字绑定两个步骤。 4.1 物理安装 物理安装是指将模块固定到无人机表面,使其能在不影响航空器安全飞行的情况下合规报送相关运行识别信息的过程。 1)物理安装应当参照无人机生产厂家的指导进行。 2)应当确保安装牢固且难以拆除。 3)应当确保不影响无人机的安全使用,避免干扰无人机的导航、通信系统,并避开螺旋桨气流干扰、天线和其它敏感组件。 4)安装后,应当将无人机实名登记标志与模块序列号同框清晰拍照,以便作为物理安装信息在模块报送的备案时使用。 4.2 数字绑定 数字绑定是指修改模块内部所储存的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标志以及分类等身份信息,使其报送内容符合GB 46750—2025相关要求的过程。 1)数字绑定通过模块生产厂家提供的手机APP等方式完成。 2)应当防止模块中输入的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与实名登记标志不匹配。 3)数字绑定过程应当防止无人机用户将虚假的或其他的无人机唯一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标志输入模块。 4)数字绑定过程应当防止同一架无人机与多个模块形成绑定。 5)完成物理安装和数字绑定后,模块应自动激活。 5.模块报送的备案 无人机生产厂家应当在用户完成物理安装、数字绑定并激活后,将其物理安装和数字绑定相关信息备案到UOM。 1)备案原则上在用户完成数字绑定后48小时内完成。 2)在完成模块报送的备案后,用户即可按规定实施飞行活动(物理安装和数字绑定相关信息未备案至UOM,将影响用户飞行活动实施)。 原文链接如下: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2603/t20260306_230233.html 团体标准征集参编单位 ★标准名称如下 一、低空经济与无人机通用类 1.《低空经济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指南》 2.《低空无人机反制系统》 3.《全天候低空监视飞行系统》 4.《通用无人机机场》 5.《民用无人机二手流通鉴定评估技术规范》 6.《无人飞行器用飞行控制计算机》 7.《无人机安全生产事故处置》 8.《无人机安全生产监测》 9.《低空飞行器非动力锂电池应用》 10.《低空飞行器碳纤维复合材料机身》 11.《低空飞行器用电动力推进系统》 12.《低空飞行器用玻璃纤维》 13.《低空飞行器起降设施设计指南》 14.《eVTOL驾驶员培训要求》 15.《低空气象小型化测风激光雷达》 二、无人机巡检与工程应用类 16.《农业植保用无人机智能巡检系统》 17.《农业低空遥感检测系统》 18.《无人机影像道路裂缝检测》 19.《公路边坡无人机自主巡检技术规程》 20.《无人机风力发电精细化巡检》 21.《无人机输电红外巡检》 22.《无人机输电杆塔巡检》 23.《无人机配网应急抢修》 24.《高速公路无人机自动巡检系统》 25.《无人机安防智能巡检系统》 26.《油气管道无人机安防技术规程》 27.《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质量》 28.《无人机道路巡查疏导作业技术规程》 29.《长大桥梁无人机作业技术规程》 30.《无人机森林火灾救援》 31.《无人机在地震与地质灾害救援中的应用规范》 三、锂电池、新能源材料与回收类 32.《废旧磷酸铁锂回收再生磷酸锂技术要求》 33.《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铁离子溶出率的测定》 34.《磷酸铁锂正极材料三价铁的测定》 35.《磷酸铁锂废旧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指南》 36.《废旧石墨高值化再生技术要求》 37.《废旧层状氧化物钠离子电池正极材料回收技术规范》 38.《盐湖卤水提取电池级碳酸锂的生产规范》 39.《高比能锂硫电池技术指南》 40.《锂云母低温硫酸焙烧硅砂技术要求》 41.《玻纤电池包壳体》 四、储能类 42.《构网型风光储变流器建模与仿真测试规范》 五、矿山、深部工程与岩土类 43.《深部空间二氧化碳地质封存监测和评价全流程技术要求》 44.《金属矿超深竖井高应力地层围岩稳定性控制技术规范》 45.《金属矿超深竖井地压监测技术规范》 46.《深部露天金属矿边坡稳定性评价技术规程》 47.《高位岩体稳定性评价技术规程》 48.《深部金属矿充填强度设计技术规范》 49.《礁灰岩在位CT扫描三轴压缩变形试验技术规范》 50.《高温高压岩石大位移剪切渗流试验方法》 六、工业环保与烟气治理类 51.《工业烟气主动强制性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系统》 52.《工业烟气主动强制性二氧化碳捕集设备系统》 七、爆破、水利与隧道施工类 53.《地下矿井巷道炸药爆破设计技术规范》 54.《水利水电工程围堰爆破拆除技术规范》 55.《隧道悬臂式掘进机铣挖施工技术规程》 八、交通、公路桥梁与汽车轻量化类 56.《乘用车车门系统多材料轻量化设计技术规范》 57.《公路桥梁钢索体系断丝声发射监测技术规范》 58.《超高性能混凝土声发射检测方法》 九、风电与碳纤维材料类 59.《风电叶片用多轴向织物》 60.《风力发电叶片承力梁用碳纤维增强拉挤板材》 61.《碳纤维预氧丝》 62.《大丝束碳纤维》 十、电动自行车与消防安全类 63.《基于物联网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站锂电池灭火装置建设规范》 64.《新能源两轮电动车控火毯配置应用规程》 十一、地热、水利与环境类 65.《裂缝型热储地热尾水回注标准》 66.《裂缝型热储地热尾水回灌》 67.《城市内陆湖泊健康评价技术规程》 十二、配电网与电力安全类 68.《配电网涉电公共安全隐患智能辨识与预警管控装置技术规范》 十三、工业检测、管道与光电缆类 69.《工业金属管道现场硬度检测方法》 70.《工业金属管道缺陷和泄漏检测方法》 71.《海底光(电复合)缆通感一体化光纤单元技术要求》 十四、建筑、建材与减振类 72.《建筑基础用聚氨酯减振垫》 十五、煤矸石综合利用类 73.《煤矸石集料分级技术及其制备品应用指南》 74.《煤矸石集料在道路基层中应用技术指南》 十六、塑料再生与化工循环类 75.《醇解法循环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设计(工艺)》 76.《化学法循环再生对苯二甲酸二甲酯(DMT)成套生产线》 十七、遥感与农业监测类 77.《农作物病害遥感监测技术规范》 参编联系人王老师(13366148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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